市合管办关于规范合作医疗结算票证的通知

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乡镇(场)卫生院、合管站:

为了规范合作医疗补偿资料,杜绝做假造假等行为,防止合作医疗基金流失,根

据汉川政发[2005]2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有参合患者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时必须出具正规医疗机构正式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并按规定完善

相应签字(盖章)手续,否则不予补偿。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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