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的补偿办法
门诊医疗费以乡镇为单位核算,其补偿办法是: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直接从门诊家庭帐户余额中核销,医疗机构的经办人员要在患者的《合作医疗证》上予以记
载、患者必须在医疗机构的报销凭证上签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
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正规发票、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报销
。家庭门诊帐户中的余额可一次用完,也可多次使用,超支自理,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
用,但结余金额不能抵缴下年度的参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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