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打印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近视眼矫正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斗殴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以及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7、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8、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
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5、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6、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流行所发生的医疗费。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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