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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住院病人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费用起付线以上的最低保底补偿标准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分段比例线),住院费用在起付线 (100元、含本数、下同

)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在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按65%补偿。

(二)在市直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血

防医院、市皮防所)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至1000元部

分的费用按50%补偿;1000元至3000元部分的费用按55%补偿;30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费用按

60%补偿;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5%补偿。

(三)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至

2000元部分的费用按30%补偿;20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费用按35%补偿;5000元至10000元部

分的费用按40%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45%补偿。

(四)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机构构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

线至2000元部分的费用按20%补偿,2000元至5000元部分的费用按25%补偿,5000元至

1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30%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35%补偿。

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偏低的按不同级别的医疗

机构给不同的保底补偿:乡镇卫生院按45%、市直医疗机构按3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

15%、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保底补偿。

参合孕妇住院分娩的(包括剖宫产、产道分娩)每人定额补偿100元。若合并有严重产科并

发症,需住院治疗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同时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享受政府专项经费治疗的晚期血吸虫、结核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政府定额补助的,其费

用超出部分在起付线以上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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