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川农合办[2008]2号


 

汉川市2008年度参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方案

做好参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是兑现政府承诺,进一步扩大受益面、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的具体体现。为了让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特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体检的对象、范围:

根据《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今年体检对象确定为五个群体:(1)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2)已婚育龄妇

女;(3)0—7岁儿童;(4)纳入慢性补偿范围内的慢性病患者(5)全市已参加合作医疗30周岁以上上消化道疾病普查对象。

  1. 体检步骤及内容:

今年体检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体检范围、时间

1、根据汉川市上消化道疾病普查工作方案,对全市已参加合作医疗,30周岁以上上消化道疾病普查对象纳入健康体检范围。体检时间为2008年

2月至4月。

2、其他4个群体体检时间为2008年5月-10月

3、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二)体验内容

60岁以上的老年人检查项目:体检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必查)+胸透(必查)+血糖(选项);

已婚育龄妇女必检项目:常规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乳腺常规检查;其中孕产妇体检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不得少于

5次。

0—7岁儿童必检项目:体格检查+视力检查+肠寄生虫病检查+血色素(贫血)检查,其体检项目纳入儿童系统管理。

慢性病检查项目:医学鉴定、年审及访视。

30周岁上消化道疾病普查检查项目:电子胃镜

三、体检单位及工作责任:

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参合体检对象的体检工作,30岁以上消化道疾病普查对象。

市人民医院、市二人民医院、分水卫生院:负责分片区内慢性病复查工作。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参合已婚育龄妇女病查治和0—7岁儿童体检及其系统管理与质量考核方案的制定,负责乡镇卫生院妇女儿童健康体检工

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工作。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6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慢性病病人体检工作的系统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案的制定,负责乡镇卫生院老年人、慢性病人健康检

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验收工作。

四、体检费用管理和使用。

根据汉川政发(2007)17号文件规定,体检费用按参合人数人均2元的标准由市合管办统筹管理,对体检基金的使用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操作,主

要项目分五块:(1)乡镇卫生院体检费用:主要是乡镇卫生院为体检对象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费用,占体检基金的77%;对已参加合作医疗30周

岁以上消化道疾病普查对象已作电子胃镜检查者人均补助50元。(2)慢性病鉴定费用:主要用于全市慢性病医学鉴定费用,占体检基金10%;(

3)体检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系统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妇幼保健院、市疾病控制中心对全市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及考

核验收等,占体检基金8%;(4)宣传及资料费用: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宣传及健康档案建立的费用,占体检基金5%;镜检乡镇卫

生院健康体检费用的拔付依据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控制中心质量控制与系统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量化考核后据实拔付。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栏,上门投递体检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

体检政策,让农民弄清免费体检对象、项目和时间,引导农民积极参加体检。

2、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核实体检对象及人数,并对体检人

员登记造册。二是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据本单位体检能力合理确定每日体检人数,确保健康体检质量。三是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

,该做的检查一定要保质保量,要通过体检及时发现疾病,引导农民及时就医。四是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遵守体检制度,提高体检质量。

3、严明纪律,严格奖惩制度

为了确保健康体检工作不闹形式,不走过场,市财政局、合管办对健康体检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完成比较好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

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4、资料归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技术要求认真做好资料的登记、保管、存档和建立农民健康电子档案工作。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农民健康体检工

作持续有效运行。

5、检查验收(11月-12月)。

市合管办对全市体检工作统筹协调,深入乡镇卫生院随机抽查体检资料,走访村组农户查看体检效果,并联合卫生局相关职能股室对疾控中心、

妇保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年终,市卫生局、市合管办、市财政局对体检工作将组织验收,对体检工作落实好的单位给予奖励,没有按要求完

成体检工作任务的单位除不拨付体检基金外,还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并全市通报。

 

汉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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