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人员工资及工作运行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制订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印制、核发;
(四)负责调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五)协助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七)编制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八)负责基层合管站(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及上报;
(十)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进行审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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