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管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
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确诊为手足口病患儿,实行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具体报销方式如下:
一、凡经市直医疗机构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其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按两种渠道予以报销。一是已参加新
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当地经办机构按总费用的80%予以报销。二是余下20%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予以报销。未参合或未参保已确诊为手足
口病的患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额予以报销。
二、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原则上需到当地以户为单位参加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缴费20元,享受2009年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补偿政策。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要迅速参保。
三、 手足口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市疾病控制中心,集中审核后予以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除准备
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的资料外,还必须由患儿家长填写《汉川市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表》,以此作为报销所垫付医疗费用总额20%的
依据。
四、 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病,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凡违反诊疗常规的发生的费用,由
原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滥检查、滥治疗、滥收费等违规违纪的将严肃处理。
五、 本通知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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